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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主張,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已依調解筆錄「定期定額」匯款給大S,後來雙方調解後,變更為「實報實銷」方式給付款項,加上他又給了大S另一筆錢,早已超過當時說好的金額,大S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北院依據汪、徐的調解筆錄得知,每3個月,汪小菲應「定期定額」給付大S扶養費,另有約定「實報實銷」方式給付大S,2種是獨立分開清償;另根據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大S只是同意變更「實報實銷」的匯款帳戶,且大S只有求償每3個月1期,共4期的「定期定額」扶養費,但從2021年12月起,汪就拖欠,認定汪的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