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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將這些虛列存貨售予境外紙上公司,利用子公司與境外紙上公司分別為美金120萬元勞務收入、美金160萬元出售商標行銷權收入之假交易,用以美化致恩公司的年度財報。
張鍾潛一、二審均遭判有期徒刑3年,但被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考量,張男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並參酌他年事已高,因此撤銷原判決,依《證交法》虛偽記載財務報告罪,從3年改輕判為2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繳交國庫新台幣360萬元。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