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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表示,吳仙富案審結後,蘇義洲於1999年9月18日透過法官曾平杉聯繫翁茂鍾,向翁茂鍾請託其親戚租屋一事;2007年8月,翁茂鍾因炒作應華股票遭羈押,經媒體大幅報導,蘇卻在該案第一審甫宣判、2008年7月9日與翁再次會面,且自2008年6月8日至2010年9月22日收受翁茂鍾以佳和集團名義致贈的襯衫5次,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及法官公正形象,違失重大。
懲戒法院認為,蘇義洲向翁茂鍾請託親戚租屋、與翁茂鍾會面等有違失行為,但已逾追懲時效,判決免議;蘇義洲審理吳仙富案等部分,懲戒法院認為並無違法失職,判決不受懲戒。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