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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傳仁說,依照FIFA規則,這個錯誤發生在主罰球員已經罰球離手的情況下,不管得分與否,這一分都要被取消,然後要判罰給獵鷹球權。如果他第2球罰進那要被取消(結果沒進),球權直接判給獵鷹界外球。
當下引用的規則是,「錯誤的球員執行罰球,因該錯誤而已經執行的罰球及罰則中附帶的發球權應取消,應將球判給別隊在罰球線延長發界外球。除非比賽已經繼續進行並且為了更正錯誤而
被停止、或還有其他罰則要執行。在這情況下,應在更正錯誤時,停止比賽地點附近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那為什麼裁判可以讓錯誤的球員站上罰球線罰球呢?陳傳仁表示,當下大家都沒有發現,但規則寫明球隊自己要清楚這件事,若發生錯誤,那就是球隊要負責。而當時應該是波捍能要罰球,而不是布銳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