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攜回國自用有限量 違法販售可罰100萬元

▲中市食安處提醒民眾,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的攜入限量上限,且不得上網販售。(圖/食安處提供2023.5.4)
▲中市食安處提醒民眾,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的攜入限量上限,且不得上網販售。(圖/食安處提供2023.5.4)

記者柳榮俊/台中報導

隨著疫情逐漸解封,出國旅遊人數激增,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提醒民眾,旅遊地販賣的各類化粧品種類繁多,購買時要注意,如果是衛生福利部公告的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的攜入限量上限為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且不得上網販售,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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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表示,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輸入應申請查驗登記的特定用途化粧品,如防曬乳、染髮劑、止汗劑等,其供個人自用者,每種最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也提醒旅客入境攜帶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僅供個人自用不得販售,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販售,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食安處說,從去年至今,已查獲22件非自用上網販售的違規案件,因涉及特定用途化粧品未經查驗登記核准擅自輸入的規定,均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規定,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在案。


食安處指出,出國購物的同時,記得三步驟,就能安全把戰利品帶回家。第一步,確認自己購買的化粧品如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以及止汗制臭劑等,是否含有特定用途化粧品的成分;第二步,確定自己購買的是特定用途化粧品後,秉持單一品項不超過12瓶,總量不超過36瓶為基準;第三步,產品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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