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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意外除了造成台中捷運的損失外,也有9名乘客因此死傷,這些受害者後續要如何求償也受各界關注。依據「大眾捷運法」的規定,捷運公司必須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不過,台中捷運公司對此次意外事故是否有應負的法律責任,進而啟動保單理賠,尚待相關單位釐清責任歸屬後才能明朗化。
除此之外,劉北元認為,營建工程除了主承包商外,通常都將工作項目層層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從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來看,必須先釐清事故發生當天進行塔式吊車拆除工作的各包商,才能進而要求各涉事承包商連帶負起賠償責任。
劉北元指出,雖然大部分的工程建案都是由大包商層層轉發給下面的小承包商去執行,但管理嚴謹的建設公司或主承包商都會要求次承包商或小包商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例如2015年台中捷運施工中發生鋼樑掉落導致重大死傷的意外事故,從主承包商以下,針對事故就有6張責任險保單被啟動。這次,據悉主承包商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至於相關次承包商或小包商是否有投保,台中市政府應該儘速查證釐清,越多保單被啟動,對死傷者未來的求償便多一分保障。
劉北元也呼籲,企業營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傷害,甚至於死亡,對於企業經營者來說都是一項潛在的風險,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嚴重的話甚至可能影響企業的營運。因此,一家健全的企業,必須要針對自己的經營風險規劃相對應的商業保險,包括公共意外責任險,或與業務相關的第三人責任險,一方面轉嫁企業風險,另一方面也保障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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