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刑法》修正通過 法務部:擴大處罰、加重刑責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修正草案,16日在立法院通過(圖/NOWnews資料照)
▲法務部擬具的刑法修正草案,16日在立法院通過(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詐欺案朝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且變質為暴力性犯罪,法務部擬具《刑法》302-1、303及339-4修正草案,並於今(16)日在立法院通過。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本次修法內容包括:詐騙集團囚禁或擄掠被害人,最高可加重處罰到7年、因而造成死亡或重傷結果者,也以加重結果犯論處,最高可處無期徒刑、用電腦合成假藉名人聲音或影像招攬投資,詐騙被害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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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表示,本次《刑法》修正重點有三項,首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增訂加重結果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法務部表示,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法務部表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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