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原能會降級改「核能安全委員會」、掌9業務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將原先二級機關原能會,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將原先二級機關原能會,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原先二級機關原能會,將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包括核能安全管制、核子保防監督等輻射、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等九大事項,此外三讀條文明定主委、副主委由行政院長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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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讀條文明定,核能安全委員會掌理的事項,包括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另包括,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以及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

三讀條文明定,核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主委、副主委行政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3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的審議,有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審議及考核等,由委員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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