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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校務會議成員,除了校長、專任教師或教師、家長會、職工代表,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
此外三讀條文新增學生申訴機制,學生若對學校有關其個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若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三讀條文規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ㄧ,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1人。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