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消防署進一步表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000至5萬元,提高到2萬至30萬元。
此外,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消防署指出,《消防法》自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迄今已28年,預計3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5千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5年。
最後,消防署強調,為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