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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虛擬資產納管該不該有自己的專法?KryptoGO重量科技執行長歐曜瑋認為,在虛擬資產市場發展成熟之前,循序漸進的監管方式是必要的,可以先建立起初步的監管規則,以期逐漸完善監管制度。但在虛擬資產市場規模逐漸擴大、投資人和業者增多的情況下,設立專法納管是有必要的,因為專法可以更清晰明確地規定虛擬資產的法律地位和監管要求,有助於保障投資人和業者的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不過,在設立專法之前,政府應該要充分了解市場現狀和國際監管趨勢,避免出現因立法不當而導致的問題。
民進黨立委江永昌也認為,最終虛擬資產會需要一部專法納管的。基於區塊鏈技術而衍生的資產板塊眾多,不單只有加密貨幣,也包括NFT、DAO(去中心化組織)等,這些板塊都有其金融化的面向,除了大家最熟知的加密貨幣以外,NFT也有分潤型的、DAO也有去中心化金融的發展。若要建立起良好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完善的投資人保護機制,勢必須要一部虛擬資產專法,將虛擬資產現有的板塊納入,並預留未來不同板塊的發展空間。
立專法不用從零開始 學者建議直接修金融創新實驗條例
只是,立「專法」工程浩大又費時,等完成立法可能不合時宜?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暨科技變革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臧正運表示,以《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俗稱監理沙盒條例)立法為例,從國會到金管會協調提出版本,送立法院審查,再到三讀通過,前後只花了9個月時間,「這是意志問題,就看有足夠政治意志來推這事情。」目前有些立委也已關注到此事,若當初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契機再出現,不是不可能。
不過,臧正運認為,也不一定要立虛擬資產專法,建議可直接修改《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並將條例名稱中的「實驗」拿掉,變成《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條例》,這樣就不再侷限「監理沙盒實驗」,條例中可以規範包括虛擬資產、P2P、數位身分、先買後付(BNPL)等台灣常卡關的金融科技相關監管及適法問題,畢其功於一役全部納管進去,「監理沙盒實驗」仍可保留「實驗」專章,「這條例是我們目前為止看到少數可以突破台灣現有監理體制的 。」即唯一突破金管會3局銀行、保險及證期局法規,適用所有金融產業的法條。不過,他也坦言,要不要做追根究底在於台灣是否有足夠「政治意志」,確定要往這方向推動,如果有,1年內把這事做完都不是難事。
台灣金融科技協會理事長蔡玉玲也贊同直接修改《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等於用現有這條例去修,不用從零開始。她以歐盟虛擬資產監管新規《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MiCA)為例,即建立一套全毆洲一體適用的規範,把虛擬資產的定義及管制範圍都明確訂出來,沒經許可不能做,而日本去年也針對穩定幣訂定管理辦法。
虛擬資產要納特許 專家建議可採分級執照制
至於虛擬資產業務要不要納入特許行業?蔡玉玲坦言,台灣只要用「特許執照」去管理產業,都非常辛苦,任何變更都要花費很長時間及法律運作,從商業發展來說,很難搶得先機,尤其像虛擬資產又屬全球性金融商品,若有創新作法就要改修法改規定,從決定要不要修法到完成立法程序,可能費時2年以上,屆時已不合時宜。
不過,「特許」還是可以分級,目前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是沒有執照,她支持「分級監管」,即依業務規模大小,給予不同監管方式,最低度監管可以採登記制,規模較小的虛擬資產新創事業只要符合基本要件,完成登記就可開展業務。只針對規模較大或涉及特定金融服務才以「特許」方式嚴格監管。如此,才可能兼顧創新與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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