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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6月30日交通新制可詳見【今起不讓行人噴6千!「駕駛人8大QA」一次看 13項檢舉項目恢復】報導。而停讓行人新規定也不再侷限路口或路段上的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沒畫斑馬線的交岔路口,也同樣要暫停讓行人先通過。
至於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原則,可分為路口無人指揮與有義交、導護志工指揮兩類,前者取締必須符合2條件,即是汽車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以及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就會被認定違規。
機車及慢車部分,只要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也是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2點為違規構成要件。6月30日起,汽車駕駛未停讓行人罰6000元,且將記點3點加道安講習3小時;機車駕駛則罰1200元,慢車駕駛罰300元。
若不停讓行人又釀行人傷亡,得重處72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加重肇事者1/2刑事責任。除罰金外,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警政署交通組科長蔡忠義告訴《NOWnews今日新聞》說,駕駛轉彎時只要見到行人在路口準備過馬路,就該停下讓行人通過,原則上警方以攔停舉發為執行原則,如遭罰駕駛有異議,認為是先轉彎後行人才衝過來,但因檢舉照片為平面難以辨識,可檢附動態行車紀錄器畫面,依法向警察機關或監理單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