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籲放寬私校退場規定 青團憂給彈性、私校將以拖待變

▲ 中州科技大學等多校被列為專輔學校後,屆期未改善,被教育部勒令停招退場,學者呼籲教育部修改退場條例,避免衍生行政訴訟。(圖/取自中州科大臉ChungChouUniversity)
▲ 中州科技大學等多校被列為專輔學校後,屆期未改善,被教育部勒令停招退場,學者呼籲教育部修改退場條例,避免衍生行政訴訟。(圖/取自中州科大臉ChungChouUniversity)

記者李琦瑋/綜合報導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去年5月公布施行後,陸續有私校被列專輔、停招停辦,多位學者今(30)日在座談會上指出,私校一旦被列專輔,等同被教育部接管,根本無法轉型,呼籲修法鬆綁董事會改組等規定,讓私校有轉型與重生空間。對此,台灣學生聯合會常務理事趙元亨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退場條例就是為了解決私校問題而生,擔憂回到更彈性的條文或空間,私校是否繼續以拖待變?最重要的是處理好學生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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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律雜誌今天舉辦「私校退場機制學術座談會」,輔仁大學法學院長吳志光表示,對於辦學情況不佳的私校來說,要配合政府開出的條件轉型,太過嚴苛,退場條例第14條更形同加速退場、不用負責,呼籲教育部給予私校與董事會有更大轉型空間。

高雄大學法學院教授廖義銘指出,一旦私校被列為專輔學校,形同被教育部接管,最後只能退場、停辦,根本無法轉型,若有學校不滿,或有新的財團入主董事會,並做了轉型規劃提報教育部,卻被教育部打回票,很有可能不滿教育部行政處分而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打到憲法法庭,曠日廢時,不如教育部修改退場條例,給學校彈性轉型的空間。

他建議修改退場條例第14條,教育部應將董事會改組從事前核准,改為事後報備;至少讓學校原經營團隊、董事獲得三分之一席次;公益董事應重新定位為專業董事,成為財團與原學校經營團隊之間的中介角色,協助輔導董事會。

退場條例第14條規定,專輔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重新組織董事會;其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擔任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數四分之三,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為原則,不受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之限制。前項擔任董事的專任教職員及學者專家不得為原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指出,在幾個私校退場的案例,看見資方為了特權,把學校辦倒,還想續命,把師生趕走、只想要財產,但私校並非私人財產,是捐資興學者,基於公共利益,服務社會的一筆資金,因此政府才會補助私校、容許私校收取學雜費、還能抵稅,因為這是公益事業;同理,董事會非私校所有者,只是代管、監督這筆基金有無妥善使用的團隊,平常當然會尊重董事會決定與組成,但若發生欠薪、嚴重教育品質不佳,而難以改善,無法回到當初這筆資金捐贈目的,政府絕對要進場,不能讓該基金流為個人、特殊利益所使用。

林柏儀說,私校基於上述種種原因,被列為專輔學校,公權力當然要強行介入,讓教職員、學者專家在董事會組成上有更多份額,高教工會甚至希望政府在私校被列專輔前就進場。

他指出,現行許多私校辦學積非成是,很多董事會把學校當成家產、甚至傳到第三代,董事不是選賢與能,而是給自己人或給錢的人當,就是因為過去只有私校法,縱容這樣的現象,才會有退場條例的出現。他怒批,這些學校董事會都辦到出狀況,不引咎辭職,讓政府協助善後已經很可恥,還想佔有席次,簡直是不顧師生和教育。

趙元亨認為,私校被列為專輔而邁入退場程序,正是因為過往在沒有退場條例的情形下,私校對於相關問題沒有警覺,導致問題就算發生了也沒有積極處理,如果回到更彈性的條文或空間,那私校是否會繼續以拖待變?而停招後的董事會組成,在邁入專輔程序後,學生們更想知道的是,自己能否畢業或是會安置到哪間學校等,要能夠處理好這些問題才是為學生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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