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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鄭姓男子的律師曾稱,涉嫌侮辱行為在於把國歌靜音,屬較低程度的侮辱,配上的也只是純音樂,亦非強烈的侮辱方式,強調侮辱國歌也有程度高低之分,被告也沒有發表任何意見或評論,或是把歌詞改編、加入粗口,建議法庭考慮短期監禁或其他種類的處罰。
然而,該案裁判官認為,被告2019年時曾為政黨工作,也有參與集會活動,不可能完全不知道《願榮光歸香港》這首歌代表的涵義,把影片上傳到YouTube的行為也極易傳播,還引來不同政治立場的爭論,影響深遠,以該首歌代替中國國歌的意圖也非常明顯,為了殺雞儆猴,決定判刑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