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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求業者應於「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發布施行日,也就是今天起6個月內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包含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界定個人資料的範圍及項目、資訊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實施教育訓練,及事故的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等,並應配置相當資源,落實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劉雅娟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業者若有發現個資滅失或洩露等情事,須於發現事故時起72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盡快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且須立即通知當事人,後續也應進一步深入檢討相關的資安措施並改進。
若業者違反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按最新調整的個資法規定,將處以2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將處以15萬元至1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