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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盟球團之契約交涉權相關的規定,第50.2條明確寫出:「若球員於獲得選拔後未與所選拔球團簽約,或於簽約後無故解約,則該名球員不得再次參加新人選秀會,若欲加入本聯盟則須向原選拔球團報到。」
只有在「球團於選拔球員後未與球員磋商契約,或於簽約後無正當理由未將其註冊」,球員才得向聯盟申訴,經賽務決策委員會審查通過者,該球員能成為自由球員,得逕與聯盟其他球團簽約。
另一種可能性是,球團違反新人球員契約之期間及薪資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球員得以向聯盟申訴,經賽務決策委員認定屬實,則該球員能成為自由球員。規章明訂寫出,新人球員之契約至少應為2年保障契約,並附帶第3年球團選擇權,獲首輪第一順位的選拔者月薪不應低於新臺幣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