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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黃男與鍾姓女子因經濟及感情糾紛生訟,黃男竟於8月15日下午,接連在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瑞光路、和平路、勝利路及青島街上數間卡拉OK店,以及縣長服務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等13處,張貼寫有讓鍾女農曆七月選擇子彈、炸彈等加害於生命、身體安全等恐嚇內容的手寫A4紙張,並在各該處所丟撒冥紙,並對鍾女實施警告、仇恨之跟蹤騷擾行為,使鍾女及地點之管領人心生畏懼。
屏檢認為,「冥紙」在臺灣民俗上代表死亡、晦氣、家中有人死亡之意,具警告之意味灼然,若非因祭祀或習俗,且於雙方具有對立糾紛等情形下,丟撒冥紙具有傳達即將加害他人生命之警告寓意,直接在他人住處或營業場所拋灑大量冥紙,足使人與遭受不測以致死亡之意象產生連結,進而感受畏懼而影響其意思活動自由,於現今社會生活中已屬一般通念。
綜合觀察黃男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顯係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象徵施加惡害之意涵,用以傳遞恐嚇訊息,承辦檢察官訊問後認為黃男涉有恐嚇危害安全及跟蹤騷擾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虞,乃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