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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秋主張,2022年2月8日,她是警政署政風室主任,接獲郭哲敏手下李冠濰檢舉檢警「吃案」;因李控訴,郭哲敏以財務損失為由要求他賠償,並將他押往飯店打斷腿,迫使李家人過戶車輛、房屋到郭哲敏指定之人名下,始遭釋放,檢警卻沒有將郭列為被告。
同月16日,郭的另2名手下陪同李冠濰前來警政署作證,其中吳睿愷指證,郭以同樣手法把他綁到彰化要求其家人支付贖金,他被救出後即向三重分局報案,但製作筆錄時,郭哲敏大搖大擺進出警局,經律師抗議皆無效。另名手下李銘展因害怕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故具名檢舉郭從事地下匯兌,黃錦秋才會將郭涉及地下匯兌,一併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
黃錦秋說,她是依法受理檢舉案,而且她並非新北檢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企業犯罪專組主任檢察官,何來權限可找新北檢檢察官王涂芝偵辦此案?該案指分過程,是新北檢依法分案,與她完全無關,該篇報導內容完全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