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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防部規定,「外島二級」包括東沙、東碇、亮島、高登島等,「外島三級」為金門、連江(馬祖)等;「離島二級」包括吉貝、望安、龜山、虎井,「離島三級」則為馬公與湖西。
不過,在預算書中並未揭露國防部將透過何種方式,例如自願申請或抽籤,來分發義務役人員到外離島服役。
揭仲表示,國防部將義務役人員派往外離島,固然可解決當地部隊編現比長期偏低的痼疾,但也會衍生出二大問題。
第一,在大金門與馬公等地駐軍人數較多,還可能將義務役人員集中編在同一單位;但東碇、亮島、高登、莒光(馬祖)等,由於駐軍人數少,勢必會出現基層單位志願役與義務役混編的情形。
揭仲說,國防部先前要求「同役期、同單位」,就是考慮到志願役與義務役混編,所可能引發的管理問題;但現在卻在服役條件更艱苦的外島與離島,將志願役與義務役混編;揭仲擔心,若義務役人員是因為抽籤而非自願前往,恐引發不小的管理風險。
第二,依國防部規劃,義務役役男在役期中,將接受8周新兵訓練、18周駐地訓練、7周專長訓練、13周基地訓練與6周聯合作戰訓練。揭仲提醒,在大金門與馬公,或許還可勉強實施縮水版的基地訓練,但東碇、亮島、高登、莒光(馬祖)與東引等,就無法實施基地訓練;至於6周的聯合作戰訓練,所有的外離島都不可能實施。
為避免義務役人員非自願被派至外離島,所可能引發的管理風險,又能有效緩解外離島部隊編現比偏低的情形;揭仲建議,第一,僅能由義務役人員自願申請前往;第二,適度增加義務役人員的外離島加給;第三,在外離島無法接受合計19周完整基地訓練與聯合作戰訓練的情況下,縮減在外離島服役之義務役人員役期4到8周,鼓勵義務役人員自願前往外離島服役。
揭仲強調,縮減自願前往外離島之義務役人員役期並不違法,可援引《兵役法》第十八條「現役提前退伍」之相關規定。事實上,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從2004年到2007年7月,三度縮減義務役役期,都是以「員額過剩」為由,直接援引《兵役法》第十八條,達成縮減役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