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衛福部指出,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是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定資格條件,除接受醫療機構巴氏量表專業評估之外,尚包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項目其中一項資格。
衛福部說明,為方便有全日照護或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民眾有多元認定方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故日前諮詢會議主要就已接受長照服務需求評估、經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診斷,以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進行討論,並在簡政便民、擴大照護之原則下,獲致下列初步結論。
初步共識包括,首先是自核定長照服務日起,使用照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其次為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以上(CDR=1以上);最後則是原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免評項目,將失智症放寬至輕度,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不限病症,並增加兩類別為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
衛福部表示,將儘快與勞動部討論執行細節,完成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認定方式。勞動部也將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及配套行政流程,預計在1個月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