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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指出,農業部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央主管機關,明知野生動物種類繁多且案件均屬特殊,地方野保人力向來匱乏,且桃園市政府自3月中旬以來,連日疲於奔命捕捉狒狒仍束手無策,已演變為社會高度關注野保事件,桃市府多次電話諮詢相關專業單位,該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卻輕率聯繫常年使用獵槍移除外來種之獵人,而未給予充分情境說明,且獵人駕駛有「新竹林區管理處執行公務中」公示外觀之車輛抵達後亦表示「為其管區……來支援的」等語,外人均認為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人員到場協助,終致狒狒遭獵槍傷死亡,「圍捕安置」演變為「獵殺」,農業部亦難辭其咎。
再者,桃園市政府及新竹縣政府均反映,保育類野生動物脫逃案件因具有特殊性、亦不常見,現階段地方主管機關僅能處理流浪犬貓等小型動物,對於大型野生動物流蕩捕捉案件,確有其人力、物力、經費、專業技術等問題,建議此類案件以後應由中央主政。監委認為,農業部掌握相關救傷專業資源,應適時主責辦理或予其充分協助。
此外,六福村飼養的狒狒逃脫原因與確切數量,到今天仍屬未知,新竹縣政府事後雖現地查核並命其限期改善、加強防逃措施,但歷來尚有遭訴其展演動物孟加拉虎、非洲獅、長頸鹿等飼養環境不良的情形,仍應持續追蹤、輔導改善。
監委最後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雖明定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然實際上因野生動物種類繁多,目前並無明確標準可作為查核依據,且本案亦凸顯現行野生動物登記備查制度,於開放展場、群養之野生動物,無法充分發揮個體辨識功能。農業部允應研議評估「適當場所及設備」原則性指引可行性及適時授予教育訓練,並強化野生動物登記註記備查措施,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