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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徐千晴稱,因鄭運鵬同天在臉書先發表「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攬黨部秘書,驗證柯文哲主席說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理論」,並張貼民眾黨招募秘書的人力銀行頁面截圖,她同等對身為公眾人物的鄭運鵬辦公室人力招募發表意見評論,但她並非以不實言論誣指鄭運鵬是詐騙集團,而是盼鄭身為民代應樹立榜樣以身作則。
北院法官調查,徐千晴發表的內容包含「民眾黨本次擴大徵才,條件也高於市場行情,公開透明,職務內容本就會根據薪資與資歷調整,這個職缺提供職場新鮮人,求職者自會評估是否合理,許多新鮮人甚至頗有經驗者都來應聘」等語,與雙方的言論相符,認為屬徐千晴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
法官認為,為促進政治民主與實現溝通意見等維護言論自由之高度價值,衡諸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難認徐千晴的言論客觀上達違反現行法秩序所規範之價值程度,縱使她的言論使鄭運鵬不悅,尚非名譽權保障範圍,應予駁回。
法官在判決書末段寫下「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勸世,指稱,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