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行裁准受刑人可投票 北監回應:配合辦理

▲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想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北高行裁准。北監表示,配合規定辦理。(圖/翻攝自Googlemap)
▲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想投票,提起行政訴訟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北高行裁准。北監表示,配合規定辦理。(圖/翻攝自Googlemap)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投票選總統、立委,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應在訴訟確定前,在北監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表示,將配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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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監副典獄長吳永山表示,北監是執行單位,有關選務設置,將按照規定配合辦理。據了解,桃園市選委會並未和北監就選務事宜聯繫過。

▲台北監獄副典獄長吳永山(圖/記者潘千詩翻攝)
▲台北監獄副典獄長吳永山(圖/記者潘千詩翻攝)
中選會定明年1月13日選舉,林姓受刑人主張,戶籍於2019年12月遷入北監,沒有法律上遭剝奪選舉權的情形,因此委由監所關注小組發函桃園市選委會、中選會,要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今年3月,桃園市選委會函覆表示,可以由獄方戒護出監投票,但涉及法務部權責,而若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特設投票所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

林認為,此舉將讓他在投票日來臨時難以投票,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並考量事情緊急,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林認為,明年投票日仍難以行使投票權,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北高行認為,選舉權是《憲法》保障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林的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桃園市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申請外出投票,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為強化就業職能或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且須符合外出要件,然受刑人縱使不符要件,仍應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符合選罷法規定,且法律未區分選舉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剝奪在籍選舉權,違反平等原則。

合議庭考量,林勝訴可能性不低,距離投票僅3個月,訴訟曠日費時,若不裁准恐讓他難以投票,裁准桃園市選委會確保林能投票。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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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