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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週刊上訴主張,許藍方於2020年9月間與已婚康醫師交往並發生關係,不倫戀遭康醫師的配偶發現後對許藍方提告,週刊取得並依據許藍方與康醫師兼得對話紀錄寫成報導,但許藍方卻指稱報導不實、未經完全查證、詆毀鏡週刊商譽、媒體信用等,依法提出求償。
不過,許藍方在審理期間一再強調,她承認確實有跟康醫師傳訊息,如果跟康「傳訊息」,讓康妻不能接受,她尊重;但傳訊息的「內容」被記者「加註」、「腦補」後寫成不實報導,那勢必追究。
二審指出,鏡週刊將許藍方的露肩照講成自拍裸照,顯然不實;依據許、康之間的對話,雖可發現2人關係不錯,但無從認定2人有一起驅車前往大直的精品旅館休息、當天清晨康醫師才送許藍方回家、以及許藍方曾說包括已婚名人吳宗憲、曾國城在追她等。
二審認為,鏡週刊確實有部分內容不實在或不能認為實在,許藍方為平衡不實報導,合法自辯,沒有使用偏激字眼且沒有逾必要程度的評論;週刊依據康妻提供的資料做報導,但不能就不合理的依據憑空杜撰,還禁止他人澄清或發表評論,將上訴駁回。
鏡週刊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為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