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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局接報後同步通知119與線上警網趕抵,經到場確認火勢已撲滅,無人員受困與傷亡,遭縱火之車輛右車門側火損、且波及停於該車旁之另台自小客車,致其左側照後鏡毀損,經員警現場調閱監視器影像,確認蔣男涉有重嫌無誤,將蔣男帶返所偵辦,
偵查隊鑑識人員及消防局火調人員到場鑑識,遭毀損之兩台自小客車係屬同家生命禮儀公司所有,已通知該公司所委任之林姓員工至所製作筆錄;另將蔣男帶返現場查處,於縱火地點旁之花圃起獲渠縱火用之打火機一把。經警調查,蔣男係因肚子飢餓於殯儀館內找尋食物時屢遭殯儀館人員驅趕,心生怨恨故縱火報復,另坦承作案用之打火機係從殯儀館內竊取,全案於警詢後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竊盜罪將蔣男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