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G/NBA是協會制還是公司制?與PLG和T1台灣2職籃聯盟有何不同

▲P.League+在彰化體育館進行歷史性首戰,此職籃聯盟在前三年的經營是採取公司制。(圖/聯盟提供)
▲P.League+在彰化體育館進行歷史性首戰,此職籃聯盟在前三年的經營是採取公司制。(圖/聯盟提供)

NOWnews/臺北報導

P. LEAGUE+ 今(6)日宣布將進行改組,將從公司制改成協會制,首任會長確定由臺灣籃壇代表人物張嗣漢先生榮任。這也代表著該聯盟未來在經營層面將走往一個新方向,《NOWnews》也對照美國職籃NBA的經營模式,對公司制和協會制做出評比。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之前PLG的執行採取「聯盟公司」與「聯盟協會」併行制, 規章明確表示聯盟公司將設立賽務決策委員會,並將賽務相關事項之最高決策權保留予該委員會。賽務相關事項應先經由賽務決策委員會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

操刀聯盟本身運營的「台灣籃球股份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由聯盟和6球團作為主要代表,陳建州擔任執行長。聯盟本身不僅負責賽事主辦,行銷宣傳、商品設計、贊助、轉播及廣告等事務之執行,而且也有參與營利,包括轉播權利金和贊助的部分。

NBA是什麼制度?他整體架構如何去運營?

NBA的前身為BAA(Basketball Association of America),發起於1946年,由11家冰球館和體育館的老闆們共同成立。在1949-1950年賽季,他們併吞了NBL,並改為如今為人所熟知的NBA(National BasketballAssociation)。

NBA聯盟由各獨立的球團公司(Club)和一個非營利取向的聯盟(Association)組成。聯盟負責組織、推廣、經營賽事,處理涉及俱樂部之間的公共事務,並規定一切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具體事項包括競賽規則、聯盟管理制度的製定與修改,裁判員的僱用與培訓,代表聯盟與球員工會談判,進行聯盟推廣活動,擴大聯盟影響等等。

聯盟最高的權力機構是董事會,由NBA各球團老闆所組成,他們決定聯盟總裁人選,並賦予其權力,讓後者去執行經營方向、擬定規則和操辦公共事務。所以實際上,聯盟的主人是球團,這是非常明確的,但是他們將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委託給選出的聯盟辦公室。

這樣明確的經營分工,是NBA能長久以來能保有公平性、競爭性和創造性的原因。

NBA這樣大的商業組織本身營利嗎?

NBA作為國際性的體育機構,每年能從賽事產生巨大的商業利益。但聯盟收入雖有一定的比例用於聯盟本身的支出,但超過一半(約為51%)是返還給各球團。根據其架構規章,聯盟本身並非營利機構,自然也不會出現官方和球團之間因為利益而發生衝突的情況。

今年初,傳出迪士尼有意挖角NBA現任總裁Adma Silver的新聞。這代表後者和也和官方談合約,他是受僱人員,而非經營者。這就很好的說明了NBA聯盟在經營層面的各種關係。

台灣兩職籃聯盟此前各採取什麼樣的制度?PLG為何改制?

「T1 League」從成立以來,籌備小組在參考美國及日本等職業籃球聯盟的經驗,決定捨棄公司制,以「協會制」為經營主體。由各家球團繳交年度服務費,並自籌球隊營運費用,以此減少職籃聯盟和球團之間的利益衝突,聯盟則以球團服務為任務,協助各家球團將商業價至最大化。

而PLG則有所不同,雖然是「聯盟公司」與「聯盟協會」併行制,但實際上更偏向公司制,聯盟本身也是股東、參與經營、並擁有話語權。聯盟執行長陳建州和「矽谷幫」與有一半的股權,而經營方向則由聯盟本身和6球團共同協商事務,前者也擁有投票的權力。

從這方面來看,T1與NBA的制度更加相像,聯盟更偏向一個經營組織,由球團來決定主導人,執行各俱樂部代表的想法和意志。而PLG則是一家商業公司,由最大股東(台灣籃球股份發展有限公司)和股東(各球團)共同經營,承擔盈虧。

如今PLG也轉向協會制,代表未來聯盟將由各球團來開會直接進行決策,而規章、賽務等事項也會經過更多討論。今年夏天由於前執行長陳建州爆出性騷擾事件,重創聯盟,為避免一人獨自代表一聯盟的情況發生,因此休賽季也決定做出改變。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