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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政院版考量是供給者,應給予合理銷售期間,持有期間為2年內的房屋,法定稅率改為2%至3.6%;超過2年的餘屋,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不過,不少立委認為,建商餘屋持有1年內銷售時間太短,應適用較低的稅率,財政部認為這部分可考慮,可能在第1年內,用基本稅率2%,超過1年、未滿2年餘屋則適用2%至3.6%,財政部設計基準時,會考慮銷售比例、建商全國餘屋戶數等面向。
此外,財政部預計將端出3種參考基準給地方政府,大方向是區分六都、非六都、離島規劃;細部方案仍待與地方溝通。後續縣市若已依基準訂定,仍出現稅損,中央將補足;若縣市訂得比財政部基準更寬鬆而有稅損,中央將不予補貼。針對消極不推動囤房稅的縣市,則將直接照財政部的基準來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