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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根據此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以罰鍰,倘保單屆期逾6個月仍未投保,依法車輛牌照將被註銷。
為避免民眾忘記投保致生保險空窗期,保險局也已請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並就保險到期後仍未投保的車主,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為2次重新投保的通知。另針對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及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局也會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投保的車主投保。
保險局也提醒民眾,保險公司是依民眾投保時留存的地址、行動電話或電子郵件信箱寄發續保及重新投保等相關通知,遇有聯絡資訊異動時,記得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事宜,避免沒收到提醒投保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