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上訴期逃亡!炒股獲利12.5億重判 台商鄭文逸上科技設備監控

▲台商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遭判13年6月,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但高院裁定他需使用科技設備監控行蹤(圖/NOWnews資料照)
▲台商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遭判13年6月,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但高院裁定他需使用科技設備監控行蹤(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商鄭文逸被控2016年至2017年間,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大賺12.5億餘元,二審遭判13年6月,案件已上訴至第三審。上訴期間,高院裁定,自10月5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並以科技設備監控,鄭認為,這已踐踏人性尊嚴,抗告請求撤銷,最高法院裁定駁回。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6月28日,高院宣判後,鄭男有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期間,國寶集團朱國榮9月初棄5億天價保金潛逃,輿論質疑法官為何不善用科技設備監控。

高院認為,鄭有日本永久居留證,長年旅外,出入國境頻繁,配偶及子女都是日本國民,鄭在境外有豐厚財產,具備避居海外的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順利,裁定從今年10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從10月5日起至明年6月10日止接受腳環、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及限制住居。

鄭抗告主張,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猶如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尊嚴,且造成他生活上諸多不便,他已73歲高齡,尚罹有包括心臟病、糖尿病等多項慢性病,電子腳鐐稍有使用不慎,會造成出血傷口,恐有危及生命之遺憾。

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合法,且是基於確保審判、執行的必要考量,手段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鄭的抗告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