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院認為,鄭有日本永久居留證,長年旅外,出入國境頻繁,配偶及子女都是日本國民,鄭在境外有豐厚財產,具備避居海外的資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順利,裁定從今年10月1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從10月5日起至明年6月10日止接受腳環、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及限制住居。
鄭抗告主張,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猶如古代囚犯配帶枷鎖行走於道路,踐踏人性尊嚴,且造成他生活上諸多不便,他已73歲高齡,尚罹有包括心臟病、糖尿病等多項慢性病,電子腳鐐稍有使用不慎,會造成出血傷口,恐有危及生命之遺憾。
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合法,且是基於確保審判、執行的必要考量,手段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駁回鄭的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