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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開票過程中,選務人員未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認定有效票、無效票,造成他少一票,王盈芳多計1票,另有10張爭議票,經比對後,自己得票數應增加3張,王盈芳應減少3張;正確得票數應為鄧長安942票、王盈芳936票,依法請求判決宣告王盈芳當選無效。
新北院判決王女當選無效,王女上訴後,高院計算結果,王女的實際得票數應為941票,鄧的實際得票數應為941票,雙方之得票數應為相同,依選罷法規定,以抽籤決定;高院認為,王女的總得票數,確有不實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判決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