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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局裁罰書指出,依一般醫療實務,癌症患者接受標靶藥物治療,通常須經醫師擬訂治療計畫,對患者進行檢查及評估後才會進入療程,不會在診斷確定當日即開始接受治療。
但台壽該保單重度癌症保險金給付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重度癌症時,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同時又設定「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是以「開始實際接受標靶治療」為給付條件,換言之,重度癌症的被保險人,無法獲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
因此金管會依據4大理由,開罰台壽180萬元,第一,台壽該商品設計與醫療實務相悖,對保戶顯失公平,導致重度癌症被保險人無獲給付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之可能。
第二,「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契約條款前經評議中心2021年4月9日認定不合理、不利於消費者權益後,仍未確實檢討商品設計合理性並修正保單條款,卻改採於條款加警語,使公司免除給付義務,顯未落實公平待客。
第三,送審方式錯誤,台壽1年定期防癌健康險附約於2017年開賣,當時走事後備查制,但經壽險公會檢視,此張保單設計應屬於「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必須事前經金管會核准才能開賣,但台壽卻錯誤走備查制。
第四,該商品送審文件,並未提出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預定危險發生率,有排除標靶藥物治療發生率相關說明,尚難支持其定價符合費率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
金管會強調,商品與醫療實務相悖,對保戶顯失公平,且在經評議決定本商品不利於消費者權益後,未確實檢討商品設計合理性並修正保單條款,卻改採於條款加警語,未實質解決本商品條款設計問題,顯未落實公平待客,違規事實明確,開罰台壽180萬元,並對3名保單簽署人員予計點處分。
根據保險局裁罰書,台壽已在2021年10月1日起於各銷售通路停售此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