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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犯案後,又跑到宜蘭蘇澳隆恩路上,看見於余姓民眾(65歲)在家門前講電話,立刻持刀揮向其前頸部,導致余男出現約25公分長撕裂傷,並伴隨大量出血,所幸2人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後均無生命危險。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罪2罪判處10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劉男在案發前即有長期施用毒品的情形,且已知道施用後會犯罪,但仍堅持用毒不考慮後果,過失行為屬自行招致,不能減輕其刑,故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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