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應每年編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健檢 三讀修正通過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自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圖/記者呂炯昌攝)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自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圖/記者呂炯昌攝)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自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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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審查國民黨立委陳超明等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秘書長林志嘉等人列席說明。

陳超明所提修法版本指出,立法院公費助理的聘僱雖採勞保方式,然而相關權益並無完全比照勞基法規定,而立法院公費助理工作型態多元,且有長時間、夜間工作的情形,對於身心健康實有所影響,甚至曾發生年輕助理於職場不幸猝逝的憾事。

為有效保障國會助理身心健康,陳超明所提修法版本規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針對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其項目、方法由立法院另定之。

林志嘉說,這項提案是為了維護公費助理身心健康、提升國會問政品質,立意良善,立法院深表支持與贊同。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尊重議案審查結果,相關行政支援工作自當配合辦理,但因113年度預算不及編列,且相關補助應遵行事項,尚待規劃後明定。

經在場立委與立法院人員討論後,按國民黨立委林思銘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由立法院另定之,自114年1月1日施行。(編輯:張均懋)1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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