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透過社群電郵攬客!當心踩到4地雷 違法銷售最重罰2千萬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社群網站與媒體的普及,屢有不肖業者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眾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示警當心踩到4大地雷,求助無門。(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社群網站與媒體的普及,屢有不肖業者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眾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示警當心踩到4大地雷,求助無門。(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社群網站與媒體的普及,屢有不肖業者以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民眾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境外保險商品,金管會今(20)日示警,當心踩到4大地雷區,包含求助無門、保單內容不易理解、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及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等,而非法銷售最重可開罰新台幣2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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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由於簽發境外保險商品的公司,是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的保險商品,即俗稱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也未經審查通過,消費者如果購買境外保單,可能面臨4大問題。

首先,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此外,金管會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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