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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遇有保險爭議恐求助無門,需自行接洽外國保險公司,且可能會無法獲得妥善處理;二、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書寫或中文譯本,不易理解保單契約內容。
三、境外保單之保險公司不受我國保險法規範,無法獲得我國保險安定基金之相關保障。四、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消費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而境外保單之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此外,金管會指出,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為非保險法的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金管會呼籲,大眾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若有發現不肖人士招攬境外保單的具體事證,可檢證向司法單位告發或向金管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