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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女搭計程車到派出所自首,警方隨即通報救護人員到場,並把馮女男友送醫急救,因男友殘餘生殖器長度僅剩1.5公分,已達毀敗生殖機能的重傷害程度,案經彰化地檢署偵結起訴。
一審審理時,馮女辯稱犯案動機與感情問題引發的精神障礙有關,主張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責任能力有所欠缺,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指出,馮女犯重傷害罪,事證明確,考量馮女主動到派出所向警方告知犯罪事實及經過,使男友即時送醫急救而減少損害擴大,符合自首規定得減刑。
合議庭認為,馮女未以理性態度與男友和平溝通,而以侵害他人身體權的方式欲給予男友教訓,手段及惡性非輕,考量馮女的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情狀,依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案經馮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馮女上訴無理由,仍維持原判。馮女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審酌符合的減刑要件,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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