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點名赴中旅遊5大犯罪態樣 矚目案聲押並即時抗告

▲檢察總長邢泰釗25日舉行「淨化選風聯繫會報」(圖/最高檢提供)
▲檢察總長邢泰釗25日舉行「淨化選風聯繫會報」(圖/最高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25日邀集中選會、檢、警、調、廉等機關,舉行「淨化選風聯繫會報」,針對招攬村里長赴中旅遊、假民調等境外勢力介選形態,公布相關行為的違法態樣,另建議檢察官辦理反滲透法案件,聲請強制處分時,應加強論述屬於「矚目案件」,若聲押失敗亦須請求即時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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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明列的5種招攬赴中國旅遊的犯罪樣態中,包括:1、國人招攬里長、親友赴中國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最重可處10年。

2、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7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最重可處15年。

3、招攬者或受招待者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候選人、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印發、張貼宣傳品或豎立標語、看板,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宣傳,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最重可處5年。

4、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為上開宣傳、助選等行為,亦同。

5、受邀前往中國旅遊、參訪,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可能違反刑法第143條,最重可處3年。

另外,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製作「假民調」,違反反滲透法第7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最重可處7年6月。

至於赴中國餐會,何種行為構成「拜票」?最高檢認為,村里長赴中國接受招待返台後,辦理活動邀請候選人在場演講,大家喊「凍蒜」後候選人即離去,是否構成「拜票」或「支持、造勢」,則由承辦檢察官綜合參酌卷內資料,並依一般生活經驗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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