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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次面試,公司方還出了「面試作業」,希望原PO針對公司提案做優劣分析並寫成報告,這讓她感到相當困惑:「不太懂這是什麼意思?如果覺得我能力差,為什麼還找我二面?如果覺得我值得考慮,那為什麼一面要洗臉我?」
遭遇曝光後,立刻引來不少上班族回應,一休人認為公司可能想壓低錄取薪水,更有前輩提醒「沒錄取做什麼報告?講好聽一點叫面試題目,實際上等他們拿到他們要的資料就謝謝再聯絡」、「第二段不就是要騙報告嗎?這招很常見,別淪為義工了」、「免錢叫你幫做分析,順便壓你薪水?」、「不要幫他做報告,那個是等你確定入職之後的工作」。
但究竟求職者在面試時提供的「簡報、報告」等資料,公司方是否可以直接拿去使用?104人力銀行公司法務長蘇宏文律師過去也曾撰文解答,「求職者尚未錄取成為徵才公司的受僱人,且徵才公司亦不會以出資聘人給付對價方式予求職者創作,應不符合著作權法第11條(受僱人於僱傭期間之職務上創作)或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情形,徵才公司並不享有求職者創作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徵才公司自然不能視為理所當然任意使用,避免爭端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