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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指出,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調查各項證據,並送請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於參酌檢察官、告訴人、被吿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被告本件殺人犯行與其成長環境所養成之性格有關,且於犯罪前受有明顯之感情刺激,在挫折情緒不當轉嫁於葉男之情況下,對葉男萌生殺意,其犯罪之對象具有侷限性、特定性。
被告於刺殺葉男後,為掩飾犯行而將葉男載離現場,並在誤認葉男已完全死亡之情況下引燃火勢,犯罪之執念甚深,且對葉男之家屬造成難以抹滅之傷痛,因此認本件應處以限制被吿人身自由之最高度刑,即無期徒刑,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