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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為防止金控過度動用「老本」配發股利,金管會在2023年10月19日公布「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擬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同步明定4大財務條件限制,只是在修法公聽會上,金控業反映限制過於嚴格。
金管會經內部研議,最後採納外界意見調整修法方向,相較原草案針對金控動用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配息適用同一財務標準,金管會最終決議兩者規範脫鉤,金控動用「資本公積」配息標準較原草案寬鬆。
金管會明定,金控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僅須符合資本公積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列資本公積,且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若以2023年半年報來看,目前符合條件的金控有10家,分別華南金、富邦金、國泰金、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第一金、國票金及台灣金。
另一方面,金管會對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配息訂定4大財務條件限制,相較動用「資本公積」配息規範嚴格,但較原草案仍有放寬。在資本結構部分,金控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的50%;在資本適足率方面,分配後金控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且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在財務健全度方面,金控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檢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所提列的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應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財務結構方面,金控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率未逾115%。
不過,銀行局說,目前符合第一個條件的只有富邦金,但富邦金其他條件都不符合,至於雙重槓桿比率未逾115%的共有8家,分別為永豐金、玉山金、元大金、台新金、新光金、第一金、國票金 及台灣金,但沒有1家同時符合4個條件。
銀行局表示,金控若有意以「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配息,應依2023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數據為準,並經董事會通過、金管會核准及股東會追認等程序,只是過往金控動用公積配息相對少見,通常是以累積未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因此,此規定其實是在特殊情形下適用;若金控以公積配股或以累積未分配盈餘配息,均不適用此規定。不過,銀行局也強調,金控是否動用公積配息,涉及業者整體股利政策,由各金控依2023年經營情形自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