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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杯杯抗辯指,股東陶晶瑩、李李仁等人因無餐飲管理經驗,因此由具餐飲實務經驗的劉吉仁任董事長對外磋商採購。2021年,內部股東打算推出麻辣零食產品,委託劉吉仁向供應商詢價,後於開會時以投影片簡介商品、成本與建議價格,卻沒揭露廠商為何,而股東在會議中表示成本太高,請再次詢價,該會議並無任何股東同意完成採購,事後劉男卻指示員工向吉品完成採購,此為不合常規交易,就算要返還也只願給付成本價217萬餘元。
新北院依據事證,認定劉男確實未經股東會議同意,擅自向吉品採購,吉品無權要求給付貨款。但辣杯杯銷售麻辣零食賺了錢是事實,卻沒付錢給提供零食的吉品公司,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吉品雖向大田公司以217萬餘元進貨再轉賣,但吉品是經過研發後向大田買進食材,有研發成本,經計算,吉品要求給付315萬元有理由,如數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