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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雖王、范於2002年登記離婚,然離婚前後,雙方曾多次相互授權他方處理唱片合約、租屋、戶籍等事宜,范女於另案偵訊時也稱,2009年間如要取得她寫歌詞的代理,應該與她或王治平聯絡,因王還在業界,負責在台灣賺錢,她在美國照顧家庭等,則王治平是否未經范中芬委託授權,擅自簽署契約即有疑義。
再者,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因應2003年著作權法修正,補簽加入「公開傳輸權」的管理契約,僅屬補充性質,王治平為此代理簽署新版管理契約,難認主觀上有偽造私文書的犯意,改判無罪,僅范女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