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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亞運之後,感謝立法院許多委員的協助發聲與對體育署的監督,無論是透過委員會、院會的質詢、協調會的要求,可惜仍無法有具體的推進。但在昨日體育署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中,工會樂見體育署對於輔導協會進行球員權利義務確認的討論宣示。但在此也要提示,對照國內職棒球員工會,以及國外美國男女足工會與美國足球協會簽訂協約之經驗,相關討論均以對等、公平方式進行,以確保利害關係人不致在不對等權力關係下進行。
然而,如對照僅由體育署與籃協溝通後所發布之內容,若相關涉及選手權利義務,包括保險、肖像權及出場費等項目的討論,是由中華籃協透過召開該會運動員委員會模式進行,先不論目前該委員會之組成與程序,體育署此舉形同將相關討論定義為協會內部事務,將導致協議過程喪失對等性質,同時亦會弱化球員工會之主體性,不可不慎。
對於未來相關協商會議之推動,如體育署在本次事件後願意正視社會期待推進相關協議討論進度,工會在此呼籲體育署或可主動承擔仲裁角色,或是搭建協會、工會、聯盟(球團)之協商平台,在亞洲杯資格賽之後即刻啟動相關協商,由體育署列管相關協商進度,讓社會大眾真正能感受政府對於運動員權益之重視,並以今年度瓊斯盃之前作為相關協議適用目標。
參考國外各運動產業先進國家進程,運動員工會扮演了降低溝通成本、凝聚球員共識、推動制度化倡議之功能。相對於職棒工會目前會員組成逾八成的發展能量,職籃部分仍有相當的進步空間,職籃工會會繼續努力於制度推動的倡議,也期待能有更多球員的參與,讓球員工會能更充分的收集並整合球員意見,一起為打造更好的籃球環境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