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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指出,黃博銓與對岸盜版業者合作,於2017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7日止,透過不知情的OTT會員,取得四季線上、愛爾達、LiTV等OTT業者的會員帳號、密碼,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藉由網路上傳至其等架設的雲端伺服器,再經由網路傳輸到安博盒子,安裝專屬APP,提供購買安博盒子的消費者免費觀看節目。
新北院審酌,黃男犯後否認犯行,拒配合提供扣案手機之解鎖密碼,也無和解賠償的具體表現,正值青壯並擁有高學歷及商業頭腦,卻甘願做對岸盜版業者的台灣地區負責人,無任何足值同情之處,即便檢察官經司法互助將之斷訊,但對岸盜版業者已將網址遷往他處,犯後繼續申請新型號之NCC型式認證,繼續侵害著作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