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王增基收受賄款後,於10月5日、6日、7日及11日等4天期間,以其所營加油站為連署據點,指示加油站劉姓站長處理連署、發放賄款及保管等事宜,並向前來加油及鎮內民眾告知每提交1份連署書,即可獲得400元報酬,總計募得3,510份連署書。
王增基又於10月5日下午,交付20萬元與500份空白連署書給宜蘭章姓友人,讓章男前往宜蘭知名連鎖超市收購連署書。此外,王又聯繫黃、李、朱、范、梁、戴、鍾等7名友人至其所經營的加油站辦公室會唔,分別交付2萬元至8萬元不等金額,要求友人幫忙收購連署書。
范成連則在10月5日、6日至黃茂實桃園中壢居所,總計交付240萬,作為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用;再前往新竹縣竹北市家樂福商場,交付40萬元給范姓宗親,范男再透過光復連署站黃姓站長、牛埔連署站吳姓工作人員,以此對價對外募集購得496份連署書。
新竹地院認為,王增基與7名友人、劉姓站長、范姓宗親、黃姓站長、吳姓工作人員等共11人,雖有損及選舉之公正性,然考量其等非被連署人,且未實質獲得巨大利益,僅協助同案被告范成連、王增基收購連署書,一時失察,觸犯重典,最終依交付賄賂罪,各判處2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