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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說,原本這二款任用資格中,曾任立委或直轄市議員,以及富有政治經驗等,有違監察人員應具備之精神,主張刪除,她也提案增訂第三條之二,「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十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
徐巧芯表示,第一是不能有黨籍;第二是過去十年內不能擔任政黨的黨公職;第三是有參與他人的選舉,例如擔任某某市長的競選團隊成員,也算是涉入政治。
黃健豪主張修法訂定監委退場機制。他說,監委的人事同意權要經立法院同意,但不能通過提名任命就沒事,例如可以增設,之後如果有立委三分之一提案,投票表決某一個監察委員是否適任,讓不適任的監委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