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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家宏指出《民法》對於子女繼承權不區分本國籍與外國籍子女,也不分年齡大小,所有子女是按人數平均繼承的。不過若遺產只剩下房地產,由於台灣對於外國人在台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是採「 平等互惠原則 」,也就是依照該國法律或條約,台灣人民若有在該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的權利,那一個國家的外國人就同樣可以在台灣取得不動產。因為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女子的越南籍弟弟無法辦理登記台灣不動產。
蘇家宏強調,越南弟弟是因為越南與台灣非互惠國,才無法取得不動產登記,但仍可以繼承其他財產,或變賣不動產後繼承的現金。因此該網友在繼承房產後如果要再變賣轉為現金,要特別注意爸爸原始取得房地的時間,計算好賣房成本,才能確定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或新制的房地合一稅。
由於現代民眾跨國往來頻繁,律師建議在生前妥善規劃,運用合法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妥善分配適宜的財產予非本國籍子女(如:現金),可以在過戶程序上較為速捷,不必全體繼承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