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郭昱晴解釋,只要雙方為僱傭關係就適用《勞基法》,那麼薪資部分就至少要滿足法定的最低基本工資。試用期間應該與一般勞動契約無差異,簡而言之,試用期間的薪資不能被打折,即使雇主在試用期屆滿後,如認為新進員工不能勝任,欲終止勞動契約,也必須符合《勞基法》,並應發放資遣費。
郭昱晴指出,但昨天看到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提案針對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成以上。完全照抄中國的版本,直接不演了?她質疑,如果真的要保障勞工的權益,怎麼能同意讓資方在員工試用期間給8成薪水?
郭昱晴表示,事後藍委吳宗憲提到,「使用試用期的公司『還是』可以給予全薪」,但本來就應該給予全薪,狠酸「整個黨好像從來沒有出社會工作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