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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開放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業務,修正借貸款項契約書應記載事項,包含現金發行新股不成立時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時的約定事項。四、認股借貸作業事項涉及集中保管作業流程,爰明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證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相關作業,並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擬訂。
過往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若有意在發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或現金增資(SPO)時認購新股,因缺乏資金,多半僅能找銀行借款,如今金管會將開放券商辦理認股借貸,未來發行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要認購發行人初次上市或上櫃現金發行新股、或已上市或上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將可以新股作為擔保,向券商借款。
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待金管會完成法規預告及後續行政作業,預估最快第4季前或今年底前可上路,券商辦理認股借貸的擔保品價值除以借貸金額不得低於一定比率,未來將由證交所進一步訂定,不排除參考現有上市櫃股票融資規定。而目前有22家券商向金管會申請開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待此次法規順利完成修正,即可逕行辦理認股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