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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公督盟說,民進黨立委賴瑞隆所提出「立法委員行為法修正草案」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比照監察院規範(目前立法院僅規定公務員要申報,未納入立法委員),針對曾參加立法院秘密會議之立法委員,其本人及其關係人於任期中或聘僱關係存續期間,前往中國及港澳地區,應向立法院報備,並於網站公開。其報備方法由立法院定之,「其中完全並未涉及行政權去監督立法院,只是加強立法院自律內規,卻遭到嚴重反對!」
公督盟提到,該筆提案第11條,立法委員及其公費助理、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不得兼任公務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其轉投資事業機構之職務」,而基於權力分立之原則,自不宜兼任其他公職或營利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如此重要的條文,卻在傅崐萁一句沒必要討論、拍桌之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度被散會動議,開會時間僅1小時34分鐘。
公督盟指出,林思銘等委員提出散會動議,表決結果:6票(吳宗憲、林思銘、羅智強、謝龍介、翁曉玲、傅崐萁)對上民進黨的5票(柯建銘、吳思瑤、沈發惠、莊瑞雄、陳俊宇)通過散會動議,而民眾黨黃國昌委員未在表決現場,公督盟也呼籲,好好開會很難嗎?國會民主別走回頭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