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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於現場開挖,發現確有回填堆置養豬廢水處理流程產出之廢污泥、營建廢棄物及棄置斃死豬之情事,廢污泥回填深度達2至3公尺,研判犯行至少持續1年,現場瀰漫豬糞發酵腐敗臭味,臭氣沖天。
檢方約談5名公務員及6名廠商、6名證人,複訊後認為其中4名養豬場公務員與2名廠商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等罪嫌,且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昨日深夜11時裁定獲准。
另有1名養豬場公務員及3名廠商分別以20萬元、10萬元、10萬元、5萬元交保;其餘被告及證人則訊後請回。
專案小組發現,國營養豬場廢水處理設備產出廢汙泥,未依規定再利用,即屬廢棄物,未經許可即任意回填、堆置廢棄物者,不但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品質,造成民怨,更可能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等刑責;為維護國土永續發展,南檢將持續追查環保犯罪,守護民眾權益與健康,呼籲相關業者應恪遵環保法規,勿心存僥倖而觸犯法網。